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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武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