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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建民、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42号恒润园小区9号楼。本案执行的张建民与淄博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2016)第3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