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静、杭州蜚声腾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杭州蜚声腾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杭州蜚声腾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和达物流信息大厦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胡正,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静与被执行人杭州蜚声腾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1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静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但仅有零星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52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