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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萍与马晓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马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住本区启明东路**栋1门***号。身份证号4103041962********。被执行人马晓颖,男,汉族,1969年6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12021969********。周萍与马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4民初字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马晓颖应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向周萍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若马晓颖按照协议确定的还款日期将借款本金按期偿还给周萍,则周萍放弃对利息的要求;若马晓颖没有按照该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双方确认按照借款本金75万元和利息(利息数额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马晓颖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44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0340.3元,于2016年12月14日将执行款560422.3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周萍,并缴纳执行费9959元;并于2016年1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豫AA10**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止,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孝珍审 判 员  方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