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家林与王奇、韩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林,王奇,韩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90号原告:张家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奇,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智慧,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张家林与被告王奇、韩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张家林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