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家林与王奇、韩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林,王奇,韩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90号原告:张家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奇,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智慧,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张家林与被告王奇、韩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张家林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