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国有与刘长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有,刘长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763号原告刘国有,男,5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长河,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有与被告刘长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国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