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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094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