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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富群与张军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群,张军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74号原告:张富群,男,汉族,1947年1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那,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桥,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张富群与被告张军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群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