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富群与张军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群,张军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74号原告:张富群,男,汉族,1947年1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那,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桥,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张富群与被告张军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富群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