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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迎宸与刀媛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宸,刀媛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徐迎宸,女,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刀媛璐,女,1989年10月16日生,傣族,初中文化,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迎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刀媛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迎宸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刀媛璐给付申请人店铺转让费26696.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刀媛璐欠申请执行人徐迎宸店铺转让费及利息共计26696.00元,定于2017年4月7日给付23300.00元(已给付),其余权益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艾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