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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乐乐与周剑锋、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乐,周剑锋,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340号原告李乐乐,男,汉族,1988年5月2日生,住十堰市。被告周剑锋,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乐乐诉被告周剑锋、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乐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周剑锋、李秀梅价值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乐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剑锋、李秀梅价值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