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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14号合肥市****中心:关于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解某、孟某民间借贷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孟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屋中属于孟某的份额(登记权利人:孟某,身份证号:340403******616,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99.55㎡,金额为88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314号淮南市****中心:关于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解某、孟某民间借贷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对担保人蒋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登记权利人:蒋某某,身份证号:3416021****225,所有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建筑面积105.28㎡,金额为25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4月6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