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宏燕与张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燕,张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760号原告:赵宏燕,又名赵燕,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东,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宏燕与被告张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宏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资款1792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春天,其跟随被告在建业工地干活至2013年冬天工程结束。2014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其17920元工资未付。被告给其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被告借用该工资三个月,于2014年6月30日归还,如到期未还按每日200元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其欠款。被告张二东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1份,证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将应支付其的17920元劳务工资借走,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利息及滞纳金。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张二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30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7920元,双方同时约定,被告将该工资款借用。同日,由他人代为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到赵燕建业工资款壹万柒仟玖佰元贰拾元整,与建业二期35号、19号工程结束后付清(借用赵燕工资款期间三个月,按每月四百元支付利息,于六月30号还清工资款,如到期不还者滞纳金每日200元”,被告在该欠据下方书写“张二东2014年3月30日”。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仅于2016年春节支付了1000元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的劳务工资款1792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另约定了借款利率及滞纳金,因约定的利率及滞纳金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宏燕1792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张二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晋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