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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兴礼与古浪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兴礼,古浪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6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兴礼,男,1938年5月1日生,住古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浪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住所地古浪县土门镇永丰堡东村。法定代表人陈立珂,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陆瑞芳,该所民警。原审第三人王虎,男,1954年9月18日生,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兴礼与被上诉人古浪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原审第三人王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上诉人苏兴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兴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成维审 判 员  刘永珠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素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