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建波、殷弟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波,殷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波,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殷弟波,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郑建波与殷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殷弟波有车牌号为浙A×××××的东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弟波的浙A×××××东南牌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景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