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维华、王永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华,王永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孙维华,女,汉族,1973年3月9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永启,男,汉族,1938年6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维华与被执行人王永启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孙维华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孙维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守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