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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加安与朱马哈孜·阿拜、沙汗·波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安,朱马哈孜·阿拜,沙汗·波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375号原告:王加安,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被告:朱马哈孜·阿拜,男,哈萨克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沙汗·波太,女,哈萨克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安诉被告朱马哈孜·阿拜、沙汗·波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加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王加安负担。审判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买热依 · 海拉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