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国良、杨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杨志全,卢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杨志全,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卢世安,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全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宾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良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杨志全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国良因李洪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5000元;执行费27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志全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大银行均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与被执行人杨志全达成履行赔偿款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赵永生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