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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臣与被告王俊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臣,王俊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25号原告:王金臣,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臣与被告王俊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5,2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50元。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