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黑只申请执行耿玉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黑只,耿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97-2号申请人王黑只,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耿玉保,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王黑只申请执行耿玉保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耿玉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耿玉保银行账号:621799496000316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