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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0810号原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上盘南洋*号灰库。法定代表人:夏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经营者:林汉平,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因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的经营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及时支付货款858503.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业务往来多年。2016年7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货款858503.15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未付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提单及译文,系复印件,本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已通过对账单对欠款进行结算,故被告应当按照对账单确定的金额支付货款。现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侨业合成革有限公司货款85850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5元,由被告惠东县黄埠镇鸿合鞋材门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