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百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蚌埠市百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267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撑,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蚌埠市百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第A-B幢1单元1层02号。法定代表人:李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百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陈凯枫人民陪审员 谭长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