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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思义与被执行人王孔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义,王孔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思义,住虎林市。被执行人:王孔惠,,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思义与被执行人王孔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孔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思义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义与被执行人王孔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思义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