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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育伟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育伟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261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9307097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1F-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育伟,男,汉族,1982年4月8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育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