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家林与梁绍伟、梁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林,梁绍伟,梁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389号原告:丁家林,男,壮族,1954年6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绍伟,男,壮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被告:梁政,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住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锦绣旗峰38号,法定代表人:刘柏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林诉被告梁绍伟、梁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家林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