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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利与被告汤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利,汤博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124号原告:周小利,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汤博博,女,1989年5月3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周小利与被告汤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利与被告汤博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汤博博向原告周小利归还借款280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6年3月24日,被告以开办美甲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2017年2月1日归还,当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汤博博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属实。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被告汤博博以开办美甲店为由向原告周小利借款28000元,约定2017年2月1日归还,当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故一直未能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双方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借款已逾期,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博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小利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汤博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