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111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110、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虹路6号4楼。法定代表人廖清珍。被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6层4号。法定代表人邓光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3894号、66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小艳申请执行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121834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