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国与被告张兴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张志兴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814号原告:谭国,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理人:谭成俢(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理人:刘艳(系原告母亲),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奎,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兴,男,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案由:“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谭国与被告张志兴“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谭国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谭国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