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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国与被告张兴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张志兴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814号原告:谭国,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理人:谭成俢(系原告父亲),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理人:刘艳(系原告母亲),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奎,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兴,男,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案由:“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谭国与被告张志兴“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谭国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谭国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