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建与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韩冬,李建,韩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537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冬,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