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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建与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韩冬,李建,韩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537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冬,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韩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承担。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