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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7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义祥,詹秀华,李宏东,郑高贤,厦门鑫千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腾毅辉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兴凯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7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观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义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詹秀华,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李宏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郑高贤,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鑫千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号307室。法定代表人詹秀华。被执行人:厦门腾毅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143号之二十四。法定代表人李宏东。被执行人:厦门兴凯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四里54号102单元。法定代表人郑高贤。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7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义祥、詹秀华、李宏东、郑高贤、厦门鑫千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腾毅辉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兴凯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716279.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47929.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已与李宏东、郑高贤厦门腾毅辉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兴凯恒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另三个被执行人,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义祥名下的闽D×××××、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义祥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133号502室房产。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