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超圣、白惠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超圣,白惠婷,覃伟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超圣,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惠婷,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昊,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覃伟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超圣、白惠婷因与被申请人覃伟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超圣、白惠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