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庞杰、刘学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杰,刘学勤,刘玉才,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杰,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勤,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才,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高新区。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XX庄村。法定代表人:庞炳秀,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学勤、刘玉才、庞杰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学勤、刘玉才、庞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刘学勤、刘玉才、庞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学勤、刘玉才、庞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学勤、刘玉才、庞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郭亚宁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一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