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政,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辩护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政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政及其辩护人商革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上午11时许,黄梅县小池镇新街“头牌理发店”员工被告人赵政在该店二楼餐厅就餐时,趁业主周某三楼卧室无人之际溜入三楼卧室内,将周某放置在三楼卧室双柜抽屉内的12900元人民币和一个黄金吊坠盗出,当时因害怕被人发现,就将盗取的12900元现金藏匿在二楼客厅的米袋里,再将盗取的黄金吊坠首饰丢弃在一楼卫生间下水道,用水冲走。当日下午4时许,藏匿在米袋里的被盗现金12900元被该理发店务工人员李某2在取米做饭时发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368元。2016年9月间,被告人赵政利用知晓周某手机密码的条件,通过指纹解锁,秘密将周某的银行卡内39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帐予以盗取,占为已有,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赵政退还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政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政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手机转帐信息、收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受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政的供述;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认(刑)字(2017)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赵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政盗窃12900元的事实不清,不能证明涉案金额为12900元;被告人赵政通过微信转帐的3900元,属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受到刑事追诉;被告人赵政盗窃的12900元属盗窃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政将盗窃的现金全部放在二楼客厅的米袋里后,当日下午李某2发现米袋里有现金时,及时告知周某,周某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经同公安民警当面清点,一共有现金12900元,当时在场人员有李某2、周某和后来清点的公安人员,其涉案数额为129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赵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利用他人的微信进行红包转帐,构成了盗窃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追诉;被告人赵政在三楼盗窃现金后,将现金藏匿于二楼的米袋里,这就让目标财物脱离其合法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那就构成了盗窃既遂。因此,对被告人赵政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政当庭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赵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政的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致君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邢俊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