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军、张翻丽、崔佳斌、马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小军,张翻丽,崔佳斌,马秀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502号申请人: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圪凹3号。法定代表人:李增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米脂县。委托代理人:冯世耀,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马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张翻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住佳县。被申请人:崔佳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申请人:马秀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审理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小军、张翻丽、崔佳斌、马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秀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秀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xxx、xxx、xxx账号的存款,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马小军、张翻丽、崔佳斌、马秀玲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飞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