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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捍东与杨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捍东,杨照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133号原告:蒋捍东,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照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蒋捍东与被告杨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捍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杨照兵不同意调解,蒋捍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捍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捍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