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韩金保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韩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老河口市北京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小文,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韩金保,男,1975年3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28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称:韩金保未经许可从事电视卫星接收器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电视卫星接收器经营的行为。2016年6月7日,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韩金保下达了老河口工商告字(2016)第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效,但韩金保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同年6月20日,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其下达了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28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间内,韩金保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7日,在向其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28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即对韩金保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罚款2000元,按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缴纳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韩金保未经许可从事电视卫星接收器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职权对其处罚,并无不当。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28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老河口工商处字(2016)第28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