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济南、周建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济南,周建桥,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赵济南,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周建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代鑫,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济南与被执行人周建桥、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鑫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鑫名下银行存款986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