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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英、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83号申请人:张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胡保东。申请人张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的存款36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的存款36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马苏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申请人张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