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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桑某1、宫某等与桑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桑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41号原告:桑某1,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宫某,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杨某,女,25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桑某2,男,201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25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森,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桑某3,女,28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诉被告桑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桑某1、宫某、杨某、桑某2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