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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福光与山东鼎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光,山东鼎程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853号原告:宋福光,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鼎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华达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福光诉被告山东鼎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宋福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福光自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