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41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王立兵、许秋菊、朱国秉、王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王立兵,许秋菊,朱国秉,王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1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西路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75870258H(1-1)。法定代表人:疏玉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兵,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许秋菊,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国秉,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传国,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王立兵、许秋菊、朱国秉、王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立兵、许秋菊、朱国秉、王传国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72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