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1、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1,秦某2,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96号原告李某,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系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某1,女,200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秦某2,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胡某,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鸽,系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1、秦某2、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