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林斌与曹叙华买卖钢材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曹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恢22号之一申请人林斌,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被申请人曹叙华,女,1965年出生,住芜湖市团结西路。本院在执行林斌与曹叙华买卖钢材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叙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