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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林斌与曹叙华买卖钢材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曹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恢22号之一申请人林斌,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被申请人曹叙华,女,1965年出生,住芜湖市团结西路。本院在执行林斌与曹叙华买卖钢材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叙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