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知兴与毛春玉、荣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知兴,毛春玉,荣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知兴,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毛春玉,女,1975年5月23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荣金成,男,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沭阳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知兴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春玉、荣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4日扣划了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改办支付给被执行人毛春玉房屋拆迁补偿款1105560.95元,因毛春玉债务较多,不能足额清偿欠款,经研究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王知兴209932.92元(申请执行案款为364025元,因被执行人已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不足部份申请人王知兴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款209932.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锡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