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念勤、姚小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念勤,姚小华,陶玉明,陶剑,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9号申请人:胡念勤,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姚小华,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陶玉明,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陶剑,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姚芳,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人胡念勤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小华、陶玉明、陶剑、姚芳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志闻以其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11#住宅、商业楼110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念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小华、陶玉明、陶剑、姚芳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英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林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