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进文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生根、徐龙泉等与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根,徐龙泉,孙剑,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进文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生根,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晓强,男,江西省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龙泉,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孙剑,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经商,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46605-4;法定代表人,付国根;住址: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根、徐龙泉、孙剑与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生根、徐龙泉、孙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根、徐龙泉、孙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生根、徐龙泉、孙剑负担。审 判 长 余志远审 判 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