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江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姚明。被执行人: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潘宇涵。本院在执行吴江三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刘文耀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