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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林业局与好仁他本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鲁特旗林业局,好仁他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所在地内蒙古扎鲁特旗鲁北镇。被执行人好仁他本,男,65岁,住内蒙古扎鲁特旗.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扎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扎鲁特旗林业局作出的扎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好仁他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履行了30000元罚款义务,其余内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执行。结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中,对涉及责令拆除、限期治理、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扎鲁特旗林业局作出的扎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该处罚决定中将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罚款的决定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好仁他本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白心洁审判员  张银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