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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雪,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詹雪,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住所地:宜宾市。组织机构代码:20890220-6。法定代表人:詹涛。本院在执行詹雪申请执行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