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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蒲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蒲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298号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蒲杰,女,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蒲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