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阮旭文、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阮旭文,王秀珍,李庆强,原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21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负责人:韩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旭文,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秀珍,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庆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原彩萍,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阮旭文、王秀珍、李庆强、原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34元,减半收取27317元(该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付),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宝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